商标被抢注异议申请介绍之“地理标志”
5.7 异议理由七:侵犯地理标志
5.7.1 适用情形
初审公告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权利人可以提起异议。
5.7.2 注意事项
从《商标法》*33条对异议人主体资格的限定规定来看,依据《商标法》*16条提起异议的只能是地理标志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商标法》*16条禁止虚假商品来源并且会误导公众的行为。在适用该条款时,会考虑商品类别以及确定商品来源。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应有商品类别限制,不能扩大到所有商品上进行保护。
如果诉争商标*使用的商品与地理标志产品并非相同商品,而地理标志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诉争商标使用在该产品上仍然*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源于该地区并因此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应予支持。
如果该地理标志已经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选择依据该条或者另行依据《商标法》*13条、*30条等主张权利。
6.签名和盖章
国内异议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异议申请,也可以直接前往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异议;国外异议人则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异议申请。若异议人为国内自然人,直接提交异议申请的,应当在“异议人章戳(签字)”处签字,同时还应在“异议人名称”一栏的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若异议人为国内企业,直接提交异议申请的,应当在“异议人章戳(签字)”处盖公章。异议人章戳(签字)应与异议人名称一致。
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异议申请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异议申请的,“异议人章戳(签字)”处*异议人盖章或签字,异议人仅须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盖章或签字,异议人为国外企业时,在委托书上签字即可。
7. 异议申请所需提交文件
异议申请所需材料包括(按顺序摆放装订):
(1)商标异议申请书(首页);
(2)商标异议申请书(正文);
(3)商标代理委托书(如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需签章的委托书);
(4)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页复印件;
(6)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
注意:对于以违反商标法*13条*2款和*3款、*15条、*16条*1款、*30条、*31条、*32条规定侵权他人在先权益为由提出异议的,需要提供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上述文件均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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