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抢注异议申请介绍之“审理程序”

2020-11-09 浏览次数:122

8. 被异议人答辩

经过形式审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商标异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异议人,要求被异议人在收到异议答辩通知书以及异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天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答辩理由和相应证据材料。在提交答辩后可在3个月内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异议答辩所需材料包括(按顺序摆放装订):

1)异议答辩书;

2)商标代理委托书(如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答辩)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页复印件;

4)答辩人(被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国家知识产权局异议通知书原件及商标局寄送异议通知书的信封。

商标异议无证据交换程序,因此上述答辩材料仅需提交一份。

未按期进行异议答辩或者补充证据材料,视为答辩人放弃异议答辩或者补充证据材料,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异议进行审理和裁决。

   

9. 异议审理及裁定

   

《商标法》*35条*1

   

9.1 审理期限

12个月(特殊情况+6个月)。在异议答辩期限及3个月答辩补充材料期限截止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将异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汇总,然后按照程序等待排期裁定。经调查核实异议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以及已有证据材料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9.2 裁定准予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商标法》*44条、*45条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请参见本书无效宣告部分,*107页)。

   

9.3 裁定不予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不予注册复审。

   

10.商标不予注册复审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的申请人必须是原商标异议案件的被异议人,其他人不得申请不予注册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通知原异议人参加并提出意见。原异议人的意见对案件审理结果有实质影响的,可以作为评审的依据;原异议人不参加或者不提出意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10.1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文件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所需文件包括(按顺序摆放装订):

1)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首页);

2)评审材料目录;

3)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正文);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还应一并签章委托书)

5)商标不予注册决定原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寄送商标不予注册决定的信封;

6)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7)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

上述文件均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申请人需要在提出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申请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证据交原异议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10.2 不予注册复审答辩与证据交换

经过形式审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副本送达原异议人,要求原异议人在收到不予注册复审答辩通知书以及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天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答辩理由和相应证据材料。

不予注册复审答辩所需文件包括(按顺序摆放装订):

1)答辩材料目录;

2)不予注册复审答辩书;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页复印件;

4)如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复审申请,还应一并提交原异议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

6)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原件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寄送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的信封;

上述文件(1~5)均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原异议人需要在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原异议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证据交申请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原异议人未按期进行答辩或者不提出意见的,被视为放弃答辩,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不予注册复审过程中存在证据交换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原异议人提交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送达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人,要求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人在收到证据交换通知书以及答辩书副本之日起30天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一次性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和相应证据材料。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人不提交质证意见和证据,也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10.3 不予注册复审审理期限及决定

12个月(特殊情况+6个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人和原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在复审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移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原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商标法》*44条、*45条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该注册商标无效。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原异议人作为*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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