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掴足”豆腐商标终审被宣告无效

2021-05-19 浏览次数:139


 

2011年,缑某、任某申请注册“掴足”商标,于2013年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腌制菌块、腐乳、豆腐、豆腐制品、腐竹。2019年1月,青岛某公司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该商标经核准被转让予济南某餐饮公司。

 

2020年3月9日,国知局作出 “掴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诉争商标无效。济南某公司不服,于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中,该公司认为,“掴”字发音包含“guo”和“guai”,山东地区的方言中发音为“guai”,意指轻轻触摸,而非被诉裁定认定的含暴力倾向,并且经多年使用已经与原告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在社会上也没有收到任何不良投诉,不论从字面含义还是实际使用中都不存在不良影响;青岛某公司与原告之间系竞争关系,*三人申请了多个含有“掴足”字样的商标,并且多次针对原告商标提起诉讼,存在滥用权利的故意,并且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掴足”,一方面,“掴”字,意为“用手掌打、打巴掌”,且诉争商标整体亦未经使用而形成*二含义;另一方面,从“掴”字的设计外观看,部首“扌”经艺术化处理,不明显,文字部分**显示为“国”字部分,诉争商标读音亦同“国足”。同时,在案证据亦表明,部分公众已将“掴足”与“国足”相联系。原告将诉争商标主要使用在臭豆腐等商品上,存在贬损、讽刺“国足”的倾向,易产生消较的、负面的不良影响。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规定。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原告认为,“掴足”商标不具有“不良影响”,应予维持注册。

 

北京高院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掴足”,一方面,“掴”字,意为“用手掌打、打巴掌”,且诉争商标整体亦未经使用而形成*二含义;另一方面,从“掴”字的设计外观看,部首“扌”所占比例较小,文字部分**显示为“国”字部分,诉争商标读音亦同“国足”。同时,在案证据亦表明,部分公众已将“掴足”与“国足”相联系。北京高院认为,国足豆腐餐饮公司将诉争商标主要使用在豆腐等商品上,存在贬损、讽刺“国足”的倾向,易产生消较的、负面的不良影响。此外,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的**度,并形成了一的指向性。北京高院较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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