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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闻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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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抢注异议申请介绍之“代理关系”

时间:2020-11-09点击次数:274

5.4异议理由四:代理人、代表人或者有特定关系的他人恶意抢注

   

5.4.1适用情形

1)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与异议人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进行注册申请,并初审公告的,异议人可以提出异议。

未经授权是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未明确作出同意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意思表示。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知道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而未提出反对意见的,一般不能据此推定其同意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的商标(即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是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存在,但尚未注册或尚未申请的商标,不要求在中国已实际使用。

2)初审公告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异议人具有非代理或非代表关系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异议人商标存在,异议人可以对此商标提出异议。

在先使用,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使用,仅在其他国家、地区使用商标的,不属于这里规定的在先使用。异议人主张保护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当提交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境内使用商标的证据,在其他国家、地区的使用证据或者准备投入中国境内使用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明其商标在先使用情况的补充。

商标使用的规模、时间、**度等因素,不影响在先使用的判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2商标法*十五条的适用

   

5.4.2代理人、代表人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与异议人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进行注册申请,并初审公告的,异议人可以提出异议。

   

代理人,包括:

1)《*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代理人;

2)基于商事业务往来而可以知悉被代理人商标的经销商。

代表人,是指具有从属于被代表人的特定身份,执行职务行为而可以知悉被代表人商标的个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事务执行人等人员。

   

《商标审理标准》二、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审理标准 3.代理关系、代表关系的判定

   

其他可视为代理、代表人的情形:

1)代理、代表关系磋商阶段。代理、代表关系尚在磋商阶段,代理人、代表人知悉权利人商标后进行注册,致使其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2)代理、代表关系结束后。代理、代表关系结束后,代理人、代表人将权利人商标申请注册,致使其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虽非代理人或代表人,但与之串通合谋的。虽非以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但有证据证明,注册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的。对于串通合谋抢注行为,可以视情况根据商标注册申请人与上述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的亲属、投资等关系进行推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代理人是公司,商标注册申请人是自然人,并往往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

代理人是公司,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其他公司,两公司之间往往存在母子公司、投资控股等关系。

代理人是自然人,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公司,自然人往往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股东等。

代理人是自然人,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其他自然人,两者之间往往存在夫妻等亲属关系。

被异议商标申请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在形成代理、代表关系前,在先使用被异议商标的,可认定不属于《商标法》*15条*1款规定的情形。

认定条件:

认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须符合下列要件:

1)被异议人是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

2)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与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

3)被异议商标与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4)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能证明其申请注册行为已取得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授权。

   

证据材料:

根据《商标法》*15条规定,即因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注册而提出异议,可提交以*据材料证明代理关系或代表关系的存在:

1)证明代理关系存在的证据包括:

代理、经销合同;

可以证明代理、经销关系的交易凭证、采购资料等;

其他可以证明代理、经销关系存在的证据。

2)证明代表关系存在的证据包括:

企业注册登记资料;

企业的工资表、劳动合同、任职文件、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材料;

其他可以证明一方当事人具有从属于被代表人的特定身份,执行职务行为而可以知悉被代表人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审理标准》二、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审理标准 3.代理关系、代表关系的判定

   

5.4.3 特定关系人

   

初审公告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异议人具有非代理或非代表关系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异议人商标存在,异议人可以对此商标提出异议。

   

《商标审理标准》三、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审理标准

   

特定关系人,包括:

1)与权利人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明知权利人商标的人;

2)其他关系明知权利人商标的人。

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是指双方存在代表、代理关系以外的其他商业合作、贸易往来关系,常见的包括:

1)买卖关系;

2)委托加工关系;

3)*关系(商标使用许可);

4)投资关系;

5)赞助、联合举办活动;

6)业务考察、磋商关系;

7)广告代理关系;

8)其他商业往来关系。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6

   

其他关系是指双方商业往来之外的其他关系,常见的包括:

1)亲属关系;

2)隶属关系(如除《商标法》*15条*1款规定的代表人以外的其他普通员工);

3)劳动关系;

4)营业地址邻近;

5)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就达成代理、代表关系进行过磋商,但未形成代理、代表关系。

注意:无论代理、代表关系成立时间在商标申请日之前或之后,也不论商标申请是否在代理、代表关系存续期间提起,若经过磋商,形成代理、代表关系,则应适用《商标法》*15条*1代表人、代理人;若经过磋商,未形成代理、代表关系,则适用《商标法》*15条*2其他关系

6)曾就达成合同、业务往来关系进行过磋商,但未达成合同、业务往来关系。

7)虽非以特定关系人名义申请注册,但有证据证明, 注册申请人与特定关系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的。

8)能够知道他人商标且应予主动避让的关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2.7‘其他关系的认定

   

认定条件:

认定因具有特定关系而明知异议人商标存在的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抢注异议人商标,须符合下列要件:

1)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异议人商标存在;

2)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与异议人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

3)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被异议商标申请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先于商标法*十五条*二款规定的他人使用被异议商标的,可以认定不属于商标法*十五条*二款规定的情形。

证据材料:

下列证据可以证明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的存在:

1)合同;

2)可以证明合同、业务往来的来往信函、交易凭证、采购资料等;

3)企业的工资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材料、户口登记证明等;

4)其他证明特定关系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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