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撤销,商标答辩,商标证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1.不可抗力;2.**政策性限制;3.破产清算;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